發布日期:2016-01-26
國務院法制辦網站近日發布通知,就《醫療器械命名規則(試行)》公開征求意見?!兑巹t》意見稿中要求,醫療器械通用名稱中不得含有圖形、符號等標志;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對某種疾病具有治療作用的詞語,或含有表示功效、說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斷言或者保證;不得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、適應所有癥狀或者夸大適應癥的內容,或含有“美容”、“保健”等宣傳性內容。
意見稿明確,醫療器械名稱中不得含有“*佳”、“**”、“**”、“精確”、“速效”等**化或排他性的詞語;不得含有人名、企業名、品牌名、商標名或其他類似的名稱;不得使用未經科學發現證明或臨床結果證明,或虛無、假設的概念性名稱,以及有關法律、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。
意見稿指出,醫療器械通用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應與產品的真實屬性相一致,科學、明確,不得誤導、欺騙使用者。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應使用中文,應當符合國家語言文字規范。